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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信力建设问题之探讨
时间:2020-11-23  作者:政治部 陈志兴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 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即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而检察公信力,也即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信服,对检察权威性的认可,是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而在整个社会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是检察权的行使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自觉接受和遵从而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信赖乃至信仰。

  一、检察公信力现状

  近几年,从一些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之下,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又如何?一方面,作为广义上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在普通群众眼里就是国家政府.对政府的不信任必然导致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不信任包括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的纪律作风建设问题和案件办理问题,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认可,如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冤案,虽然都被依法纠正,但案件当初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人们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公正产生不信任感也在所难免,进而使人们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监督行为的公平正义与否产生疑虑,也会对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产生动摇。

  二、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原因

  现实中对检察公信力造成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权威性不强,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并不当然地标志着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现实中人们的法治观念仍不强,遇事首先想的是找关系、讲人情,不信任法律的作用,不信任司法机关的裁决。不仅如此,实践中少数部门对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观念还不够重视,还残存着一些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只片面追求事情处理的速度和办结率,而疏忽了办案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缺少对法律法规的落实与敬畏,以至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的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多发,使社会公众对法律监督权威的敬畏和信任趋向弱化。

  (二)外部原因影响检察权的行使,影响检察公信力

  检察权的行使具有其严肃性和专业性。任何一个案件的办理都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给予相应的处置。然而在现实环境中,社会大众只可能根据常识对事件进行判断,尤其是在普通大众的法治意识还不强的现阶段,司法往往容易受到舆论的左右,检察权的行使亦如是。从表面上看,让人民群众满意,符合舆论要求的检察工作并没有什么不对,可以说更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更有利于公信力的增强。但实质上,这是极度危险的,因为顺从于社会舆论进行案件办理,不仅有违司法独立原则和法律的强制性,更可能给民众一个错误的导向,即只要足够的舆论压力就能左右司法的走向,大多数的意见可以否定少数的意见。长此以往,人们将盲目信任舆论的作用,不再认可司法的作用,进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任,失去对法律的信仰,检察公信力也将随之荡然无存。

  (三)自身因素问题影响检察公信力的树立

  1、检察人员的自身问题。一是服务观念不强。一些干警对于法律的保护和服务功能认识不足,片面强调打击功能的重要性,忽视了服务是宗旨。二是检察队伍中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少数检察人员的执法能力尚有欠缺。有的检察干警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够全面、系统,时效性不足;有的缺乏妥善处理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办法,解决办案难题时思路不宽;有的干警执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执法的水平和技能与当前执法环境不完全适应。检察队伍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利用手中的权力优势进行权钱交易的害群之马,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损害了检察的公信力。

  2、执法体系不够规范和完善。一是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不够完善。在执法办案的各环节、岗位尚存在职责不分、责任不明的情况,关于怎样正确履职规定笼统,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二是有待完善执法流程运行机制。各环节的相互衔接不够,对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适时监控、检查和监督不到位。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够完善。考核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注重最后结果、忽视考评过程的问题。四是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不规范问题难无法落实责任追究。

  三、建设检察公信力的建议

  (一)响应号召,坚持检察制度改革

  根据现有《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若要做到独立行使检察权,还须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目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使检察人员在业务上更专业化,案件终身负责的制度也使工作更有效率和质量,而作为检察官个人,其作为检察官的荣誉感也会自然提升,对工作也更加负责,检察机关公信力也会进一步增强。

  (二)深化执法思想,增强规范执法意识

  一是重视保护人权。文明、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必须做到的,转变以往的过于重视检察职权而轻视人权的情况,努力改变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视对待,自觉地在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中保护人权。二是提高程序观念。程序正义是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直接“看得见的正义”。在实践中,司法活动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且程序公正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不可顾此失彼,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要避免此重彼轻的错误,克服只关心结果结论、不重视过程的想法和做法。三是树立公正与效率意识。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不讲效率,久拖不决,就可能导致公正难以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在尊崇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满足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以效率体现公正。

  (三)立足检察职能,强化诉讼监督

  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突出执法办案重点,延伸执法办案职能。 一是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批捕、公诉等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惩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强化诉讼活动监督。坚持依法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促进公开廉洁执法,化解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有罪不纠、以罚代刑、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对审判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抗诉、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方式进行监督。 三是积极发挥控申职能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探索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从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导致涉检信访问题产生的执法环节入手,将不稳定因素处理在萌芽状态,找准工作切入点,超前防范和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以更改平和的方式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四)重视队伍建设,加强内部监督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主要在于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保障基层检察院公正、规范执法。在当前,要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仍是首要之义。要坚定理想信念,用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警的头脑,用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指导办案;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全体检察人员中建立共识,使基本的检察职业道德,内化于检察干警之心,外现为其主动的行为,为规范化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二是加大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要始终把提高干警素质能力作为加强检察执法建设的关键,追求高标准、高要求、高素质,强化学习培训。对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及时地开展专题辅导讲座,交流执法中的经验和心得,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的培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三是积极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以科学管理促进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

  (五)宣传内容应该平实可靠,公开透明

  检察机关不像法院和公安机关,与普通群众直接接触较少,因而在实际上普通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也较少,所以要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宣传。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最直观的宣传莫过于对当地犯罪办理的宣传,因为是发生在身边的事情,特别是反响比较大的,以此作为宣传点,能让社会大众更直观、清晰地看到检察机关的工作,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责与监督作用,因而逐渐树立起检察机关公平公正公道的形象,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