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新媒体
项城检察微信
项城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如何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时间:2020-11-23  作者:第一检察部 赵陆海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已成为必然的选择。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该严则严。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从严惩处,对在诉讼活动中放纵严重犯罪、无法律依据的任意轻判等问题要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另一方面,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从有利于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出发,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从宽处理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如:对因为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该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妥善处理。再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从宽处理,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还比如,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应依法从宽处理,有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慎用少用逮捕措施,既要保证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也要保障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慎用逮捕措施,也要依法把握捕与不捕的尺度,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1、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慎用逮捕权。首先要树立少捕、慎捕的办案指导思想,即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少捕或者不捕,结合个案实际对那些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偶犯、未成年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大胆作出不逮捕决定,这样做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也可以防止这些人在看守所交叉感染。其次,对可捕可不捕的“两可”案件,遵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原则,坚决依法作出不逮捕决定,这样做有利于缓解看守所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三,正确运用逮捕措施,区别对待团伙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可促进其团伙成员分化瓦解,有利于查办共同犯罪案件。

  2、结合办案实际,正确理解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逮捕措施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诉讼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权。逮捕措施的价值追求体现在逮捕的三个条件设置中,条件一、二是为控制犯罪而设置,而条件三则体现保护人权。条件三要求“有逮捕必要”,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时,才应逮捕,反之,无逮捕必要的,则不应逮捕。可见,第三个条件“有逮捕必要”避免了捕权滥用与随意性,兼容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

  3、在办案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有逮捕必要”这一法定条件。要解决逮捕措施适用过程中人权保障及统一适用逮捕措施的问题,归根结底就在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有逮捕必要”。但刑事诉讼法对是否“有逮捕必要”并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完全凭借案件承办人的主观判断,影响逮捕条件的因素很多,关键是掌握一个“度”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个案实际,全方位、多角度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4、正确把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与逮捕条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批捕的条件,除了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结合办案实践,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不捕:一是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明显符合缓刑的条件;二是年龄不清涉及罪与非罪的;三是不满16周岁,以大欺小强索财物的;四是盗窃近亲属财物,案发后已归还或被害人不要求处理的。除此,对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但罪行较轻,有悔改表现(如实交代罪行、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不捕:一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二是受他人教唆犯罪的;三是犯罪过程中的预备犯、中止犯或未遂犯;四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五是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逮捕:一是多次犯罪或流窜作案的;二是累犯或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过的;三是涉嫌数罪的;四是到案后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或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五是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六是不采取逮捕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

  三、在侦监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当把握的三个基本要求

  一是严格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二是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三是注重效果,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1、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的机制,增强打击的时效性。

  2、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及妇女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妇女、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的易受侵害性,其犯罪也有其特殊的规律,例如妇女犯罪往往伴随着先期的被侵害,而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的不成熟,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其犯罪往往基于一时性起,或受他人蛊惑,主观上要求危害社会,或与社会对抗的主动性并不强,犯罪后悔罪的心态也比较明显,因此,针对妇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办理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处理这类犯罪案件时,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妇女、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处理。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

  3、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的原则,简化办案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完善考评机制。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