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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进行时】出售银行卡获利后非法转移赃款 黄某萍获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时间:2022-09-01  作者:王春霞 赵揢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伟涉嫌诈骗罪,黄某萍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某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21年12月2日10时许,项城市公安局接到周口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指令,称孙店镇辖区内有人冒充军警人员进行诈骗。民警出警后在项城市孙店镇张阎楼村附近的一个干沟内发现两名嫌疑人,民警将嫌疑人王某伟抓获,另外一名嫌疑人范某华驾驶摩托车逃跑。2021年12月15日项城市公安局将卖卡人黄某萍抓获。2021年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范某华到项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案处理)。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伟、范某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上蔡县崇礼乡念王村出发,到项城市孙店镇张阎楼附近的一个干沟内,王某伟冒充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消防大队领导,范某华冒充帐篷厂长,合伙实施电信诈骗。王某伟、范某华通过电话联系,取得被害人吉某兵的信任。以给其消防大队3000平方混凝土地面工程为诱饵,让吉某兵给崇礼区消防大队购买9.2万元的帐篷。王某伟将户名为黄某萍尾号为0827的建设银行卡卡号发给吉某兵,吉某兵将购买帐篷的9.2万元汇入该张银行卡内。10时许,项城市公安局将王某伟抓获,王某伟交代了其诈骗使用的银行卡,是作案前从一个叫“阿亮”(另案处理)的人手中买到的。

  2021年11月份左右,“阿亮”让叶某(另案处理)给其租用银行卡,叶某通过刘某程找到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居住的黄某萍,黄某萍将自己尾号为0827的建设银行卡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叶某将该卡提供给阿亮。2021年12月2日,吉某兵被骗的9.2万元转入该卡。同日,冼某康被骗的24万元、金某月(转账户名)的9.8万元也转入该卡。黄某萍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到有43万元汇入到自己的银行账号后,拨打95533把这张银行卡挂失,又到建设银行营业厅补办新卡,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银行卡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公安局冻结。12月6日,黄某萍通过手机银行将其中的40万元转入其父亲黄某聪尾号为9666的建设银行卡内,剩下的3万元自己使用。案发后赃款43万元被追回,部分退还失主。

  受理案件后,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对了案件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经过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王某伟、黄某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认罪认罚。公诉人还陈述了被告人王某伟、黄某萍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某萍1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萍之行为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构成侵占罪?检察官认为都不是。被告人黄某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卖给叶某,实际持卡人即上游行为人对银行卡的控制和支配力强于名义持卡人黄某萍,在赃款转移到银行卡后,应当认为上游行为人占有该款项,被告人黄某萍违背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即使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被告人黄某萍也没有占有的权利。黄某萍在上游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钱款,故被告人黄某萍构成盗窃罪无疑。被告人黄某萍转移钱款的真实目的不是为帮助上游行为人的犯罪而掩饰、隐瞒,被告人黄某萍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萍出售银行卡后即丧失对银行卡及卡内钱款的占有和支配,故其行为亦不构成侵占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