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新媒体
项城检察微信
项城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四名未成年人结伙盗窃 项城市检察院宽严相济依法办理
时间:2023-03-30  作者:王春霞 赵揢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盗窃团伙案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等四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二万元;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被盗款物。

经查明,202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刘某某等人经事前预谋,窜至项城、柘城、上蔡、沈丘、郾城、阜阳等地多个小区,采取挨个“扫楼道”方式,在上述小区住户门口门垫、花盆、鞋架等处寻找钥匙打开房门,窃取黄金首饰、手表、现金、烟酒等贵重物品。韩某某团伙实施盗窃8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85638元。其窃得的部分黄金首饰卖给开“黄金回收”店的被告人罗某,赃款及所盗现金、烟酒几人挥霍。

项城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办理,仔细审查了案卷,核实了案件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协调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刘某、刘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刘某、刘某某等立功、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其中,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办理该案期间,检察官走访了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刘某、刘某某所在社区、就读学校。通过社会调查得知,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刘某、刘某某的父母或基于生计所需,或为改善家庭生活质量,常年在外奔波,与他们缺乏有效沟通,对他们疏于管教,使他们感受不到家庭的温馨。家庭教育和关爱的“缺失”是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刘某、刘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外因之一。

公诉人还在法庭上分析了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并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刘某、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冲破做人行为底线;无心向学,无一技之长;不理解父母生活的艰辛,贪图享受、甘愿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公诉人告诫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刘某、刘某某,要补上法律课,依法办事、用劳动创造财富。服刑期间要认真反省、亡羊补牢,早日改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项城市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韩某某盗窃案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给予年满十六周岁的韩某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金的量刑建议。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确保了打击犯罪的效果,做到了严格司法,同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结合被告人家庭状况,对刑期和罚金的建议从轻从低,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的一面。整体来看,此案罪刑适当、客观公正。”张某某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说。

检察官提醒:

全社会要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注重家庭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另外,小区居民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出门要妥善保管房门钥匙,不要把房门钥匙放在门口门垫、鞋架、花盆下面或者消防栓内,切记不要心存侥幸,自己图方便的同时,也“方便”了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