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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关注困难群体 传递检察关爱” 司法救助宣传周活动
时间:2023-07-07  作者:王春霞 赵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如果有亲朋好友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

为让更多人了解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关注困难群体,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司法救助,7月7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走进驸马沟生态文化广场、北公园等地开展了以“关注困难群体 传递检察关爱”为主题的司法救助宣传周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宣传横幅、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详细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以及司法救助的申请方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内容,并就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60余人次,让在场群众近距离了解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内容及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法律政策,积极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目的和重大意义,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关怀温暖。

下一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对困难群体司法救助的力度,能动履职,积极作为,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员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做到应救尽救,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深化为民办实事,彰显检察温情。

检察官提醒:

什么是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开展司法救助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三)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四)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几种情形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不予救助的几种情形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司法救助应交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