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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检察:检察官释法说理为被害人挽回损失7万元
时间:2023-10-24  作者:王春霞 李翔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位某被骗资金7万元转入你的涉案银行卡账户,随后被你分两笔直接充值到自己的支付宝内,后又通过支付宝转给了你的上线。这个情况是否属实?”

“属实。”

“你可知道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知道是犯罪行为,不知道有多严重”
“给你普下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我不想坐牢。”

那你就主动退还被害人位某通过你的银行卡被骗的资金,并认罪认罚。

“我愿意。”

2023年822,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翔在提审犯罪嫌疑人邹某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随后,依据审查结论对邹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3年10月7日,国庆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位某和邹某先后来到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官分别谈话,位某谅解了邹某,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邹某退赔的7万元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邹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原以为网上受骗,投出去的钱‘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没想到还能追回一部分。衷心感谢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和项城警方,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追赃,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损失。”被害人位某表示。

原来,2023年3月10日,被害人位某被一陌生QQ号要求加为好友,随后该QQ号将其拉入QQ群聊。并在QQ群中诱导被害人下载“海通证券”APP,购买“播恩集团”等股票,被害人位某在尝试提现100元成功后信以为真,便使用银行卡向平台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60000元。陆续又投了几笔后,平台告诉被害人还需要投入50万元成为会员或者缴纳72000元的通道费才能继续投资,否则账户会被冻结。随后被害人发现被骗报警,此时位某已向平台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31万元。

经项城市公安局侦查,被害人位某的被骗资金被转入到犯罪嫌疑人邹某的涉案某银行卡账户。2023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邹某被抓。2023年8月22日,项城市公安局将邹某移送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李翔审查案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直接批捕起诉并无不可。但新时期检察办案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遂在办案的同时依法推动犯罪嫌疑人邹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为其争取从宽处理;也挽回了被害人位某的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