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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孟某国受贿、滥用职权案观摩庭
时间:2024-03-05  作者:王春霞 赵揢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5日,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原股长孟某国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项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项城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市直机关各局委有关行政审批人员200余人参加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该案由项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起诉。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孟某国利用职务之便,介绍王某到第一人民医院新址、建业春天里、建业四期等项目工地担任资料员。后被告人孟某国先后五次收受王某酬金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国家属将15万元退缴至项城监察委。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孟某国在担任住建局质检站站长期间,接受时任局长张某强(另案处理)指使,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收取中央花园新城(樟园)等15家项目单位档案保管费128.5万元,不开票据,不留记录,将上述128.5万元交由张某强据为己有。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孟某国的供述与辩解。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孟某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国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还陈述了被告人孟某国坦白、自首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孟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由于丧失理想信念,没有守住法律底线,我走上了犯罪道路,辜负了组织培养、父母期望。现在身陷囹圄,悔之已晚!希望握有一定审批权力的机关干部以我为鉴,敬畏法纪、慎重用权,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被告人孟某国在庭审最后陈述时忏悔道。

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